如果仅是计算问题或者在APP上可以直接补充信息的,完全可以让纳税人在手机APP上一键汇算清缴,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个税实行预扣预缴与汇算清缴制度。《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四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其中第四种即是纳税人申请退税。百色恒企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纳税人申请退税即是在预缴过程中存在多缴,而且大部分多缴是税制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说某些情形的多缴是必然的。而多缴从计算的角度来说,主要是扣除不充分的结果。
一、全年快速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产生的多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快速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一般而言,如果纳税人全年应税收入减去费用和各种扣除后为负数,即不含年终奖的全年综合所得为负数的,应该选择将全年快速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有利于实现较大化的扣除,从而降低税负。但是因为年终奖一般是在“年终”后的次年年初发放,而在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只能“弥补”当月不含年终奖收入减去当月费用和扣除的差额,不能即时“弥补”全年综合所得的“负数”,所以可能会形成多缴。
比如某甲每月收入6000元,扣除5000元费用和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他因素,每月所得为负数1000元,假如全年每月收入和扣除没有变化,则全年综合所得为负数12000元。假如1月份取得年终奖12000元,如并入全年综合所得,全年来看刚好不用缴税。但在操作上,应并入1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则1月份收入为18000元,按累计预扣预缴法当月预扣税款330元,2月份开始形成多缴330元,如纳税人申请退税,只能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
二、专项附加扣除时点滞后产生的多缴
如果纳税人选择不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交给扣缴义务人,而是在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的,会形成多缴,但是这种情形是纳税人“选择”产生的。
而税制性的因素主要是指,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时点在纳税人已经预缴税款之后且纳税人后续取得的收入无法全部实现扣除。这种情形主要涉及大病医疗支出和继续教育中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的扣除,前者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后者只能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开始才能扣除。
三、当年在扣缴义务人任职前未足额扣除产生的多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该办法的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为时间界点,以“任职的本单位”为空间界点,如果纳税人在当年入职前有月份没有取得收入,从而不能实现足额扣除,而在入职后又存在预缴税款的情况下,就会形成多缴税款。
四、非工资薪金外的其他综合所得预扣预缴法产生的多缴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减除费用规定如下: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费用延续了旧个税方法,类似于采用了“核定扣除”,如果纳税人的每月5000元的费用及专项附加扣除未足额扣除,汇算清缴时则容易产生多缴。当然如果“核定扣除”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了每月5000元的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也可能存在少缴。
除了上述税制性因素,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要求补扣专项附加扣除的也可能形成多缴,这在专项附加扣除实施的头等年也可能比较常见。
纵观新个税法的累计预扣预缴法,可以发现形成纳税人 “多缴”的情形并不少,而且有些实属必然,如果纳税人申请退税,则对于征纳双方都将带来诸多不便。比如纳税人年底发现多缴了50块钱,你说退还是不退,这要看是否方便。又或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必须退回,那么通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也会增加不少工作。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在采集信息上推出了包括手机APP的各种途径,后续税务机关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多缴或少缴的情形进行分析,如果仅是计算问题或者在APP上可以直接补充信息的,完全可以让纳税人在手机APP上一键汇算清缴,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这样可以进一步降低需要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数量,将征管力量放在真正需要审核的业务类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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